2018年青岛公积金新政策租房职工提取额度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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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惠民力度,结合青岛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港澳台同胞缴存、租赁住房提取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三项政策进行调整。

  在青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自2018年5月7日起,与青岛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具体办理流程将于4月底前通过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布。

  在青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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