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手续费]国家对股指期货市场是如何做到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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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我国有关金融期货的实践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但是当时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监管部门经验的缺乏、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不够以及部分投机者恶意操纵市场,导致当时的金融期货市场监管一片混乱,在造成了几次恶性事件之后,国家关闭了金融期货市场。2007 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我国重新推出股指期货扫清了法律障碍。 目前,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和完善,但股指期货市场毕竟是新兴事物,对股指期货和现货跨市场监管还缺乏经验,有效的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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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游资实施法律监管的部门体系是分别以外汇管理局及证监会为主体,联合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外经贸、海关等部门组成的。首先,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都设立了外汇管理部。外汇管理部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行联合办公。外汇管理部构实行属地管理,各部负责本辖区的外汇管理工作。其次,银行在对国际游资的市场监管中地位很特殊。外汇指定银行是外汇资金流动,以及结售汇体系中的关键,大部分业务都要通过银行办理。银行也是外汇管理政策执行的关键环节,虽然投资、贸易的逐渐便利,但银行所承担的真实性审核责任不应弱化。银行须对流入贸易资金的企业进行排查,弄清国际游资异常流入的主要渠道,重点监管资金收付异常的企业,提高市场监管效率。最后,货物贸易进出口要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口必检商品目录中商品必须接受海关的检验。按照国际惯例、国家规定以及经海关总署特准的货物可以免验。海关通过核查进出口货物,确定货物与单证是否相符,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成份、规格、原产地、状态、价格和数量是否与报内容相符,有无伪报、瞒报等走私违法行为,防止外资企业通过价格转移使资金流入,并为统计、征税以及后续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市场监管在股指期货市场操纵风险监管的具体制度方面,证监会、金融期货交易所自上而下规定了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持仓限额、大户报告、每日结算、结算担保金等制度以及期货公司应具备的具体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机制。(文/www.xiaobaicj.cn/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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