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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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模式

一个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确定必须迎合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及具体特点,且在监管过程中各国监管模式各异,但必须以最小的政府干预、最小的监管成本最大程度的降低市场风险,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我国的监管模式中存在怎样的不足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进行讲解。

金融业的发展程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代表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而在前者的实际发展过程中,金融创新可谓起着决定性作用。受金融创新影响,以基本金融产品为基础的衍生产品、衍生服务不断出现,极大地繁荣了金融市场,但金融创新的作用并非绝对有利的,其在繁荣金融市场、促进金融产品(业务)呈多元化、多样化发展的同时,也是金融产品背后的金融风险成倍增加,因此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我们必须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改良金融监管模式,将创新相关的金融风险降到最低,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因为如果任由金融风险发展,金融危机就会相继出现,因此缺乏金融监管的金融创先是值得关注的,其风险性不容小觑,本世纪初以美国为起点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出现即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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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目前的大宗商品现货与期货而言,为丰富金融市场选择,必须加大金融产品(服务)的创新力度,同时要清醒的认识到这一举措背后潜在的相关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避,寻求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的平衡着力点。现就以大宗商品为例,就其期货市场、现货市场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模式及金融风险的规避建议如下:在鼓励金融创新,为两大市场的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的同时,由于期货创新中常需要多个金融市场的参与,跨市场风险高,因此必须做好相应的联合监管工作,从整体上实现对金融风险的规避及降低,同时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必须以择优保留为原则,及时淘汰差的创新产品。

市场监管的法学本质是国家公权对市场私权不同程度的干预,但其干预动机是为了保护私权,对相对无序的市场秩序进行维护,保证市场效率,而并非限制私权。政府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以尊重私权、保护私权为前提,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尤其是在市场运行中,直接进行行政干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市场效率的正常发挥和有效发挥。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权背景下,政府监管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对于市场经济而言,适度的政府监管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如果不对私权加以限制,任由其在无序的状态下肆意发展,那么私权膨胀必然会带来市场秩序的紊乱。因此,从这个角度来我们可以知道,适度监管是必须的,但相应监管过程中必须保护私权、促进市场的高速运转。  (文/www.xiaobaicj.cn/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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