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_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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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

期货投资者恰当性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的证券市场。到了2008年,世界清算银行、世界证监会安排、世界稳妥监管协会联合发布了《金融产品和效劳零售领域的客户恰当性》,对恰当性有了较为完整的说法:即金融中介机构所供给的金融产品或效劳与客户的财政状况、出资方针、危险承受水平、财政需求、常识和经历之间的符合程度。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后修订为《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首次引入我国金融期货市场,该规定建构了适当性制度的基本框架,并且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中金所根据上述规章的授权,发布了一个办法‘7和一个指引',将上述规章中原则性的规定细化为实践中实际操作的具体规范。中金所的上述规范旨在保护中小散户的权益,其核心思想是“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具体来说,主要是“三有一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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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第8条到第巧条还系统规定了期货公司会员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应履行的义务。具体内容有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风险、建立客户档案资料、建立并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机制、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等;并且在第20条到第22条,该办法还框架性的规定了期货公司会员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在具体操作层面,《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的内容主要在于详尽解释和表述“三有一无”要求,却并未对期货公司会员在执行适当性制度中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更为具体地规范,更没有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在违反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义务时,交易所该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小编认为此乃适当性制度执行中遇到困难的症结所在。

与国外成熟市场上以发达市场机构为主的市场结构不同,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运行中存在着散户数量多、投机氛围较重的普遍现象,主要体现在期货投资者结构、交易持仓结构和个人客户的交易表现等方面上。在期货投资者结构方面,股指期货上市以来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活跃度始终显著高于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持仓结构方面,股指期货市场自然人投资者持续呈现交易占比过高、持仓偏低、成交持仓不匹配的现象。从个人客户的交易表现看,实现盈利的客户也仅占自然人投资者总数的一小部分。   (文/www.xiaobaicj.cn/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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